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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云南绅和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口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绅和设计有限公司,河口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232号申请人云南绅和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新闻路****楼。法定代表人兰海,院长。委托代理人汤灿明,住昆明市盘龙区******室。被执行人河口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力,董事长。住所地:河口县北山路*****号。委托代理人张岗云,住蒙自市******号。关于申请人云南绅和设计有限公司与河口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金民二初字第001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云南绅和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及其利息共计65万元,河口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在2015年12月10日前支付。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河口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调解书所确定义务,申请人云南绅和设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2月24日向被申请人河口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向金融部门查询,在金融部门均未发现存款。现河口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2015)金执字第0023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周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自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