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7民终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林华与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何兴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林华,何兴国,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厦沙高速a8项目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民终3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96号。法定代表人赵全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兴国,男,该公司职员,住河南省郑州高新科技开发区科学大道99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华,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商人,住南平市延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兴国,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高新科技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厦沙高速A8项目部,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南阳乡大基口村。代表人李源嘉,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姚湖洲,男,该项目部职员,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上诉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4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49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君精审 判 员  黄晓健代理审判员  刘冬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昱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