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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2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尹兴华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内0782执149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尹兴华与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4)牙民初字第1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尹兴华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给付87463元、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给付86697.78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将87463元、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将86697.78元已分别给付申请执行人尹兴华,案件已实际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4)牙民初字第16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尹兴华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4)牙民初字第16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红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