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执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瑞祥、刘兴海与被执行人承德宏阳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瑞祥,刘兴海,承德宏阳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874号申请人刘瑞祥。申请人刘兴海。被执行人承德宏阳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鸿伟职务:经理申请人刘瑞祥、刘兴海与被执行人承德宏阳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公司生产的产品抵够欠款15.3276万元,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7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柳秀山审判员 韩长波审判员 何相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