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执民字第5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永康市鹏博工贸有限公司与永康市集成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康市鹏博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集成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5773号申请执行人:永康市鹏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法定代表人:俞有理。被执行人:永康市集成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法定代表人:陈君俊。申请执行人永康市鹏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康市集成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制作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577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日红审 判 员 俞小旬审 判 员 程圣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黄浙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