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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安徽省信邦典当有限公司与颜志刚、张玲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7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信邦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李清洋,董事长。被执行人:颜志刚,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张玲,女,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信邦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颜志刚、张玲典当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无法处置,且申请��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其他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