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民申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民事李菲菲等申请物权纠纷再审审查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菲菲,李芳菲,闫珈毓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民申10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菲菲,女,1986年1月25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铁岭县腰堡镇小康屯村*组***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芳菲,女,1991年3月2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铁岭县新台子镇中央街开发一区*排**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闫珈毓,男,2013年9月12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铁岭县腰堡镇小康屯村*组***号。法定代理人:李菲菲,系闫珈毓之母。三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吴英娥(系李菲菲、李芳菲之母),女,1961年10月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铁岭县腰堡镇小康屯村*组***号。再审申请人李菲菲、李芳菲、闫珈毓因与被上诉人铁岭县腰堡镇小康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康屯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予受理一案,不服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铁立民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李菲菲、李芳菲、闫珈毓申请再审称,小康屯村委会抽回原承包土地违反土地承包法第26条的规定,小康屯村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非一级政府或行政机关,故本案属民事案件,法院应当受理。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关于李菲菲、李芳菲、闫珈毓申请再审提出其起诉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问题。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中原审法院已向李菲菲、李芳菲、闫珈毓释明该规定,但起诉人仍坚持起诉,原审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故李菲菲、李芳菲、闫珈毓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采纳。综上,李菲菲、李芳菲、闫珈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菲菲、李芳菲、闫珈毓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昕代理审判员 孙 艳代理审判员 陈德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秀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