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81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袁万林与霸州市煎茶铺镇田口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万林,霸州市煎茶铺镇田口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81民初673号原告袁万林。被告霸州市煎茶铺镇田口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双群,该村委会包村干部。原告袁万林与被告霸州市煎茶铺镇田口村村民委员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会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万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霸州市煎茶铺镇田口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万林诉称,2012年1月21日,被告霸州市煎茶铺镇田口村村民委员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月利率5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未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霸州市煎茶铺镇田口村村民委员会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并按月利率5分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为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霸州市煎茶铺镇田口村村民委员会未答辩。原告针对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2、2012年1月2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暂借袁万林现金5万元整,月息5分”,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月息5分。3、霸州市煎茶铺镇田口村村委会会计刘瑞峰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田口村委会在2012年1月21日向袁万林借款5万元,袁万林每年都向村委会催要,至今没还”,证明原告每年都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至今未付。被告霸州市煎茶铺镇田口村村民委员会没有向法庭举证。本院收集证据如下:1、2016年3月23日本院对原告儿媳王俊苓询问笔录一份,主要内容为,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至今未还,原告弟弟袁万强也替原告到村里和镇政府要过帐,但是原告没有收到过钱。本院2016年4月20日对原告弟弟袁万强询问笔录一份,主要内容为,2012年1月,被告通过袁万强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5分,借款交给了被告会计刘瑞峰,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袁万强2015年在政府拿了20000元,打了借条,是袁万强找包村干部借的,与原告无关,也没有给原告。2016年4月20日本院对被告会计刘瑞峰询问笔录一份,主要内容为,2012年1月被告因为村里修水管、杂工工资等,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交给了刘瑞峰,用于杂工发工资了,至今没有偿还借款本息。袁万强在镇政府拿钱刘瑞峰不知道,今天才见到借条。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1日,被告霸州市煎茶铺镇田口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5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五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原告借款利息。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五分,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年利率24%,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霸州市煎茶铺镇田口村村民委员会偿还袁万林借款5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被告霸州市煎茶铺镇田口村村民委员会自2012年1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0‰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霸州市煎茶铺镇田口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会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