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02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任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志强任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02刑初71号公诉机关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志强任某某,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现住廊坊市。2015年1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候审。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志强任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桂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志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9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任志强任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廊坊市安次区爱民西道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事故地点处时,与沿此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袁敏英袁某某所骑的人力自行车相撞。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发现任志强任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依法传唤并对任志强任某某抽血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24.8mg/100ml,确认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二大队认定,被告人任志强任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任志强任某某与被害人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5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任志强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的证言,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经过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被告人任志强任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志强任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任志强任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可以从重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任志强任某某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候民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志强任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志强任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彤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