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左佑与被执行人李文国等2人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佑,李文国,石国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左佑,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李文国,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石国杰,男,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左佑与被执行人李文国等2人健康权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隆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左佑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李文国等2人履行给付1.225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26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海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