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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8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陈XX与左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204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余 斌审 判 员  马正义人民陪审员  孙中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云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