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8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陈XX与左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204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余 斌审 判 员 马正义人民陪审员 孙中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云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