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8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黄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8执215号被执行人黄品,女,汉族,1980年10月9日出生,住宁晋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执行黄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罚金及退赔部分。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黄品有银行存款,另侦查机关已经冻结黄品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凤凰路支行账号62×××48的账户存款23917.9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品银行存款29979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海涛执行员 杨 侃执行员 王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