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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青岛富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青岛清达化学清洗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富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青岛清达化学清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财保19号申请人青岛富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市北区xxxx。法定代表人李国强,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青岛清达化学清洗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xxxx。法定代表人金怀玉,职务董事长。申请人青岛富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清达化学清洗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坏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富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青岛清达化学清洗工程有限公司在我院的案款人民币734927元。担保人青岛华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路虎揽胜鲁B×××××(车辆识别代号xxxx)越野车一辆作为担保。如果查封有误,担保人青岛华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以该担保财产承担担保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岛富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青岛清达化学清洗工程有限公司在我院的案款人民币734927元。二、依法查封担保人青岛华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路虎揽胜鲁B×××××(车辆识别代号xxxx)越野车一辆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文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