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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执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江西某某化工高安销售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某某农资有限公司、万某、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解除冻结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某某化工高安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某农资有限公司,万某,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保76号原告:江西某某化工高安销售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某某农资有限公司。被告:万某,男,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被告:龙某某,女,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2016)赣0983执保7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重庆市某某农资有限公司、万某、龙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当事人双方已和解,被告已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重庆市某某农资有限公司、万某、龙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元的冻结和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晓军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左 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