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执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江西某某化工高安销售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某某农资有限公司、万某、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解除冻结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某某化工高安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某农资有限公司,万某,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保76号原告:江西某某化工高安销售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某某农资有限公司。被告:万某,男,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被告:龙某某,女,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2016)赣0983执保7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重庆市某某农资有限公司、万某、龙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当事人双方已和解,被告已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重庆市某某农资有限公司、万某、龙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元的冻结和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晓军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左 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