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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小齐与伏红霞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836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伏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许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提起重婚罪控诉而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明华人民陪审员  姚永寿人民陪审员  韩宝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朱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