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小齐与伏红霞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836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伏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许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提起重婚罪控诉而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明华人民陪审员 姚永寿人民陪审员 韩宝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朱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