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0327民初02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宋呈修、蔡德道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宋呈修,蔡德道,徐小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浙0327民初02599号原告: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宜山镇宜山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孙绍丁,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乃柱、黄立磐,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呈修。被告:蔡德道。被告:徐小册。原告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呈修、蔡德道、徐小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宋呈修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3月21日起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6‰计算);2、判令被告蔡德道、徐小册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1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宋呈修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5年5月13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8.6‰,按季付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被告蔡德道、徐小册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同日将30万元转入被告宋呈修银行账户。之后,被告仅支付至2015年3月20日止的利息,借款本金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宋呈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6‰计算);二、蔡德道、徐小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25元,减半收取3162.5元,由宋呈修、蔡德道、徐小册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325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予以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少林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