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初字第4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李中云与青岛海瑞鑫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云,青岛海瑞鑫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863号原告李中云。被告青岛海瑞鑫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云与被告青岛海瑞鑫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02元,由原告李中云负担。审 判 长  孙 媛人民陪审员  葛增华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晓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