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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执2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谭园与熊鹏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园,熊鹏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2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谭园女,女,1969年6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被执行人:熊鹏鹏,男,198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南昌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熊鹏鹏银行帐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敏审判员 万德平审判员 聂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清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