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3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卞建祥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建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3504号原告卞建祥,男,汉族,1981年12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韩静秋,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房慧,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雅洁,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卞建祥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建祥的委托代理人韩静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雅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卞建祥诉称,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在被告处为苏J×××××起亚牌轿车投有《机动车车辆保险》,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额为94590元,第三者险限额为100万元,且不计免赔。2015年7月5日10时30分,原告的司机高钰驾驶苏J×××××起亚牌轿车,沿京珠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973公里时,因车速过快,采取措施不力,导致车辆撞击护栏,致车辆及道路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信阳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卞建祥负全部责任。经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原告的车损为56188元,评估费280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施救费1500元,路产损失为2900元。被告未按保险合同约定向原告理赔。原告认为,因交通事故致原告投保车辆受损及三者受损,被告应在保险合同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车损保险款及为三者垫付的各项损失6338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辩称,原告车损为单方委托鉴定,且没有提供修理车辆发票,我公司要求重新鉴定。评估费、诉讼费公司不承担。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5日10时30分,原告的司机高钰驾驶苏J×××××起亚牌轿车,沿京珠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973公里时,因车速过快,采取措施不力,导致车辆撞击护栏,致车辆及道路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信阳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卞建祥负全部责任。经信阳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委托,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原告的车损为56188元,原告支出评估费2800元,修理费56188元,施救费1500元,路产损失为29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风支公司对原告的车损提出异议,并书面申请鉴定。经本院委托,信阳市领跑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原告的车损47345元,为此,被告支出鉴定费4000元。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在被告处为苏J×××××起亚牌轿车投有《机动车车辆保险》,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额为94590元,第三者险限额为100万元,且不计免赔。本院认为,本案属保险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是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原告的损失理应按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赔偿。信阳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且责任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车损经信阳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委托,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鉴定结论,被告对此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并经本院委托,信阳市领跑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的车损重新鉴定,其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故该鉴定应予以支持。因本次事故产生的评估费、鉴定费和施救费系合理支出,原告的该项诉请应予以采纳。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商业险的第三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卞建祥赔偿路产损失2900元,在机动车损失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卞建祥的车辆损失47345元,施救费1500元,以上总计51745元。二、原告卞建祥承担评估费28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承担二次鉴定费费4000元。本案受理费128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通过本院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41×××96,开户行:河南省建行信阳市分行老城支行。逾期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我院执行款账号:941004010002887781。开户行全称为:邮政储蓄银行信阳市平桥区平安路支行。户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亚萍审 判 员 陈政泽人民陪审员 冀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啟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