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2执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龙超勇与惠州市伙龙会酒店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超勇,惠州市伙龙会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2执974号申请执行人龙超勇,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917,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执行人惠州市伙龙会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法定代表人:蓝醒文。关于申请执行人龙超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伙龙会酒店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惠州仲恺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仲劳人仲案字(2015)2505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惠州市伙龙会酒店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龙超勇支付案件执行款人民币75000及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025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302执974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贵传代理审判员 马家驹代理审判员 张淦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茂腾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