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1行审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旺苍县国土资源局与旺苍县浩远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自然资源行政非诉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821行审字第26号申���强制执行人旺苍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宏元,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洪纲,旺苍县国土资源局监察股股长。被申请强制执行人旺苍县浩远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应华,经理。申请人旺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旺国土资监字(2014)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旺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旺国土资监字(2014)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已于2014年9月3日送达给被处罚人,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旺苍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已超过申请期限,不符合申请强制执行的受理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旺苍县国土资源局请求对旺苍县浩远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依据旺国土资监字(2014)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强制执行的申请。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期十五日起,通过本院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蒋乐天审 判 员 孔 兵代理审判员 何立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靖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