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执恢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利与汤军、熊环、成都四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汤军,熊环,成都四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恢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利,女,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赵镇。被执行人汤军,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三星镇。被执行人熊环,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三星镇。被执行人成都四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凤溪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德军,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利与被执行人汤军、熊环、成都四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汤军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xxx**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2016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王利与被执行人汤军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0.2万元及利息,汤军于2016年4月20日支付3万元,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11万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款项、利息等;如不按时付款,汤军自愿承担违约金2万元;汤军用其个人所有的川Axxx**丰田中型越野车一辆对上述债务提供担保。被执行人汤军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xxx**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汤军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xxx**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辛建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锡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