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终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终283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人,无业。2013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8月21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4月29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程鹏,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翻译人员,唐建,重庆市××人联合会、重庆市××人手语考试小组手语翻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审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6)渝0113刑初3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王某自愿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3刑初3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赟珏代理审判员 唐龙飘代理审判员 刘国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靳朝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