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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民申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娄海萍、聂治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娄海萍,聂治群,绍兴金恒德汽车配件市场有限公司,聂治国,绍兴乾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5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娄海萍,女,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委托代理人:何珽,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聂治群,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绍兴金恒德汽车配件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袍江中兴大道与康宁路西北角综合楼*楼。法定代表人:耿永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聂治国,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绍兴乾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前王祠前街**号。法定代表人:韩立,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娄海萍因与被申请人聂治群、绍兴金恒德汽车配件市场有限公司、聂治国、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绍兴乾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绍民终字第1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娄海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卢世昌代理审判员  田建萍代理审判员  陆秋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丹?PAGE?1?·?PAGE?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