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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财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树海与刘秋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树海,刘秋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财保141号申请人李树海,男,汉族,1968年10月24日生,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被申请人刘秋生,男,汉族,1969年10月27日生,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申请人李树海与被申请人刘秋生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现情况紧急,申请人李树海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秋生银行存款28005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担保人山西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晋中市榆次区凤翔街370号晋园4幢1单元-1-1层10101室房屋(晋房权证晋中市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秋生银行存款28005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二、查封担保人山西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晋中市榆次区凤翔街370号晋园4幢1单元-1-1层10101室房屋(晋房权证晋中市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其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继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宇文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