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4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宁与王钰博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宁,王钰博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4民初660号原告李宁,男,汉族,现住庆安县。被告王钰博,男,汉族,现住庆安县。原告李宁诉被告王钰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宁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0.00元,免收。审判员 乔永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世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