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4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傅学朋与伦绍春、韩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学朋,伦绍春,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4184号申请人傅学朋。被执行人伦绍春。被执行人韩霞。申请人傅学朋与被执行人伦绍春、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寿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希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