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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4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安市响水灌区管理处与被执行人郭吉江供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安市响水灌区管理处,郭吉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4执84号申请执行人宁安市响水灌区管理处,住所地宁安市。法定代表人张凯彬,主任。被执行人郭吉江,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5)宁东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郭吉江给付原告宁安市响水灌区管理处水费及违约金4703元。逾期被告郭吉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宁安市响水灌区管理处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郭吉江的粮食补贴款,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东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传民审 判 员  于延春人民陪审员  李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京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