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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执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谭振敖与黎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振敖,黎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执字第1837号申请执行人谭振敖,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3316。被执行人黎露,女,汉族,住湖北省通城县。公民身份号码:×××6046。关于申请执行人谭振敖与被执行人黎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江新法民三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黎露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112342.43元,并承担诉讼费181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房管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新法执字第18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黎露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国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悦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