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刑初93号卢扬洋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扬洋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刑初9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扬洋,男,身份证号码:×××721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英德市。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扬洋犯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于2016年4月8日变更起诉。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有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遂于2016年4月11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敏、代理检察员徐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扬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2年7月18日8时许,被告人卢扬洋伙同卢某甲、卢某乙、张某、谢某(均已判决)去至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谢某将被害人何某乙色诱至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富善路某号某处,由张某冒充警察、卢某乙冒充便衣警察,被告人卢扬洋和卢某甲协助,以被害人嫖娼为由要求其交纳保证金人民币30000元,后因被害人识破未遂。2.2012年7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卢扬洋伙同卢某甲、卢某乙、张某、谢某去至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谢某将被害人彭某乙色诱至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富善路某号某处,由张某冒充警察、卢某乙冒充便衣警察,被告人卢扬洋和卢某甲协助,以被害人嫖娼为由要求其交纳保证金并骗得人民币40000元。3.2012年8月1日9时许,被告人卢扬洋伙同卢某甲、卢某乙、张某、谢某去至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谢某将被害人李某诱至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富善路某号某处,由张某冒充警察、卢某乙冒充便衣警察,被告人卢扬洋和卢某甲协助,以被害人嫖娼为由要求其交纳保证金并骗得人民币10000元。4.2012年8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卢扬洋伙同卢某甲、卢某乙、张某、肖某去至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肖某将被害人邓某色诱至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富善路某号某处,由张某冒充警察、卢某乙冒充便衣警察,被告人卢扬洋和卢某甲协助,以被害人嫖娼为由要求其交纳保证金并骗得人民币30000元。5.2012年8月31日9时许,被告人卢扬洋伙同卢某甲、卢某乙、张某、刘某去到珠海市斗门井岸镇,刘某将被害人叶某色诱至珠海市斗门井岸镇美湾西二区某号一楼出租屋处,由张某冒充警察、卢某乙冒充便衣警察,被告人卢扬洋和卢某甲协助,以被害人叶某嫖娼为由要求其交纳保证金并骗得人民币1100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卢扬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卢扬洋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何某乙、彭某乙、邓某、何某甲、李某、陈某、梁某乙、叶某的陈述,证人卢某甲、卢某乙、张某、谢某、刘某、冯某、肖某、林某、黄某乙、梁某甲、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佛山市涉案物品委托价格鉴定需补充的材料表,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提收说明,收据,车辆销售协议,委托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租房合同及照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通话清单,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扬洋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参与诈骗财物5次,诈骗金额为人民币220000元,骗得人民币190000元,其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威信,且次数多,金额大,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且情节严重,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卢扬洋在第一起犯罪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本院依法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扬洋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扬洋多次参与犯罪,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本院对其相关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但鉴于其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对其所提相关辩解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卢扬洋判处五年以上六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卢扬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扬洋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11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黄 旭代理审判员 甘 露人民陪审员 何丽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碧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