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102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保仁、李友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保仁,李友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653号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中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世刚,该行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高保仁。被告李友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保仁、李友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保仁、李友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保仁、李友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玉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