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永明路支行诉赵勇、魏坤、闫长顺、杨盛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永明路支行,赵勇,魏坤,闫长顺,杨盛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76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永明路支行。负责人冯瑞霞,行长。被告赵勇,男,1977年3月6日出生。被告魏坤,女,1977年12月11日出生。被告闫长顺,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被告杨盛茂,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永明路支行诉被告赵勇、被告魏坤、被告闫长顺、被告杨盛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永明路支行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永明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永明路支行撤回对被告赵勇、被告魏坤、被告闫长顺、被告杨盛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永明路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娟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人民陪审员 李珊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