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执字第01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丁某某、周某、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丁某某,周某,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0102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丁某某,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周某,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闸北镇被执行人:凡某某,男,汉族,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闸北镇刘某某申请执行丁某某、周某、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涡民一初字第009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中健审 判 员 张宏伟代理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