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3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揭莉萍与朱自正、宁波速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揭莉萍,朱自正,宁波速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包红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655号申请执行人:揭莉萍。被执行人:朱自正。被执行人:宁波速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红广。被执行人:包红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揭莉萍与被执行人朱自正、宁波速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包红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自正、包红广目前下落不明;包红广名下的汽车已被我院依法查封,但尚未实际控制;朱自正名下的房产被多家法院查封,有抵押且有案外人共有;被执行人宁波速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不再经营。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03执65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