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法执恢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蒋桂英、高伟、高娟珍、高宏恩与杨郁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桂英,高伟,高娟珍,高宏恩,杨郁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恢字第00054号申请执行人蒋桂英。申请执行人高伟。申请执行人高娟珍。申请执行人高宏恩。被执行人杨郁欣。本院在执行蒋桂英、高伟、高娟珍、高宏恩与杨郁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一终字第00642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眉法执恢字第00049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应执行案款137362.45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执行案款20000元,通过国家司法救助给付申请执行人救助款50000元,余款67362.45元,被执行人暂无能力执行。经征得申请人同意,暂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再恢复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恢字第000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喻永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