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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6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孙凤梅诉被告崔秀元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凤梅,崔秀元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6民初249号原告孙凤梅,女,33周岁。被告崔秀元,男,41周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凤梅诉被告崔秀元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凤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继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圣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