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2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14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牛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以其已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永龙人民陪审员 梁雄堂人民陪审员 黄 峰��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