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2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5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道口支行与褚瑞江、张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道口支行,褚瑞江,张淑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2546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道口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焦山寺村北。负责人喻文明,行长。委托代理人齐丙强,该行职员。被告褚瑞江,男,195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张淑华,女,195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道口支行诉被告褚瑞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褚瑞江已死亡,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被告褚瑞江之妻王淑华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道口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道口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 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