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11执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金楠与韩玉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楠,韩玉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11执117-2号申请执行人金楠,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韩玉永,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5)淮民一初字第011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韩玉永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玉永名下的银行存款1419.1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