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民民初字第02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白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2475号原告郝某某,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冯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文洁,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白某某,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赵玉祥,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白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某撤回对被告白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判长  崔振江审判员  陶清湜审判员  门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