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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7执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郭三枝与张发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三枝,张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7执第148号申请执行人郭三枝,女,1946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张发强,男,1965年6月7日生,汉族,襄阳市人,农民,住襄阳市襄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郭三枝与被执行人张发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鄂襄州伙牌民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额为20070.1元。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未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鄂襄州伙牌民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 飞审判员 许华兵审判员 李正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敬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