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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3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菊英、廖小春等与武宣县武宣镇土荫塘第八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菊英,廖小春,黄荣珍,廖某甲,廖某乙,廖小宝,廖小兰,原某,武宣县武宣镇土荫塘第八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23民初508号原告:李菊英,女,汉族。原告:廖小春,男,壮族。系李菊英之子。原告:黄荣珍,女,壮族。系廖小春之妻。原告:廖某甲。法定代理人:廖小春,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壮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黄荣珍,女,1985年7月8日出生,壮族,住址同上。原告:廖某乙。法定代理人:廖小春,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壮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黄荣珍,女,1985年7月8日出生,壮族,住址同上。原告:廖小宝,男,壮族。系李菊英之子。原告:廖小兰,女,壮族。系李菊英之女。原告:原某。被告:武宣县武宣镇土荫塘第八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江超文,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菊英、廖小春、黄荣珍、廖某甲、廖某乙、廖小宝、廖小兰、原某诉被告武宣县武宣镇土荫塘第八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菊英、廖小春、黄荣珍、廖某甲、廖某乙、廖小宝、廖小兰、原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菊英、廖小春、黄荣珍、廖某甲、廖某乙、廖小宝、廖小兰、原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菊英、廖小春、黄荣珍、廖某甲、廖某乙、廖小宝、廖小兰、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1元,减半收取795.5元,由原告李菊英、廖小春、黄荣珍、廖某甲、廖某乙、廖小宝、廖小兰、原某负担。审判员  卓义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