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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济南益豪锅炉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益豪锅炉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11民催1号申请人济南益豪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法定代表人孙远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宗仁。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济南益豪锅炉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银行焦作焦东路支行签发的票号为10400052/26132441(金额玖万元;出票人: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银行焦作焦东路支行,出票人账户24×××36,出票日期贰零壹伍年陆月壹拾柒日,收款人全称焦作煤业集团赵固(新乡)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开户行焦作建行焦东支行,收款人账号41×××33)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济南益豪锅炉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牛守海审 判 员  梁小云人民陪审员  毋丹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海腊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