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长沙物资供应段与湖南豪盛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长沙物资供应段,湖南豪盛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38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长沙物资供应段。法定代表人屈敏,段长。被执行人湖南豪盛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铮,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长沙物资供应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豪盛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30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开民二初字第030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夏记香执行员 曹 慧执行员 孙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