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佐红与被告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佐红,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598号申请执行人王佐红,男。被执行人张强,男。关于原告王佐红与被告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802民初92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王佐红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借款本金32万元、诉讼费3050、执行费47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强账户存款327750元;或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张强收入3277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张强327750元的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王运龙执行员 任晓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雅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