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11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荣县自力水泥有限公司与自贡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县自力水泥有限公司,自贡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民初313号原告荣县自力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法定代表人廖世奇,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马林,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桂英,女,住四川省荣县,该公司员工。被告自贡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刘华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尧庆,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荣县自力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自贡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县自力水泥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县自力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县自力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4元,减半收取527元,由原告荣县自力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勾廷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