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7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玉平 与被执行人石庆文、阚素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某某,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178号申请执行人安某某,女,1967年4月20日生,锡伯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阚某某,女,1954年1月30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义县。本院在执行安某某与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另案对被执行人阚某某名下1905.55平方米房屋进行了查封及669.54平方米的房屋轮后查封,查封后需进行评估、拍卖后评价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执17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武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