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2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王学礼、刘凤英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王学礼,刘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1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王学礼,男,汉族,1958年2月25日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横道河子乡。被执行人刘凤英,女,汉族,1963年5月5日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横道河子乡。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学礼、刘凤英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12执字第1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于 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建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