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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2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雷、张宝金与阳信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玉金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雷,张宝金,阳信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玉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2民初43号原告杨雷。原告张宝金。被告阳信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信县温店镇中心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刘国峰,该公司经理。被告郑玉金,成年。原告杨雷、张宝金与被告阳信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阳信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阳信县温店中心花园小区南沿街商业楼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阳信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阳信县温店中心花园小区南沿街商业楼以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4月26日至2019年4月25日止;查封期间被告不得故意毁损、变卖、出租、以及其他形式转让他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 静审 判 员  韩玉华人民陪审员  王雪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劳建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