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夏自裕、王清玉、赵先慧、夏星星、夏阳与孔德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自裕,王清玉,赵先慧,夏星星,夏阳,孔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574号申请执行人夏自裕。申请执行人王清玉。申请执行人赵先慧。申请执行人夏星星。申请执行人夏阳。被执行人孔德东。申请执行人夏自裕、王清玉、赵先慧、夏星星、夏阳与被执行人孔德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3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孔德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夏自裕、王清玉、赵先慧、夏星星、夏阳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孔德东支付235224.49元。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孔德东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孔德东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夏自裕、王清玉、赵先慧、夏星星、夏阳同意终结(2015)龙泉民初字第35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执行的标的为235224.49元,现被执行人孔德东尚欠申请执行人夏自裕、王清玉、赵先慧、夏星星、夏阳235224.49元;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35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孔德东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夏自裕、王清玉、赵先慧、夏星星、夏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晋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征 发 微信公众号“”